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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农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12/22 10:10:15  阅读:740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思想库课题

 

 

 

 

 

关于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农业

合作的思路研究

 

 

 

 

课题名称: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的思路研究            

承担单位:  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学会               

课题负责人:          姜国忠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2015 2


 

调研组基本情况

 

调 研 组 组 长:

姜国忠(主任、研究员、中共黑龙江省委

党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调研组主要成员:

  凯(研究员、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王炳春(研究员、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

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郑瑛琨(助理研究员、中共黑龙江省委党

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丹(助理研究员、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

 


 

 

开展《关于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的思路研究》调研工作,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深化我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是“龙丝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一调研工作,有助于揭示我省与俄罗斯开展农业合作具有的广阔领域与前景,为推动中俄农业合作的资源互补、技术互学、人文互动、市场互联提供新思路。

开展本次调研的方式方法,主要是强调理论文献分析与实践经验总结相结合。在学习借鉴已有研究文献成果的同时,重点是了解掌握我省开展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已取得的经验和做法、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具体实际部门的一些政策性要求和建议,特别是了解面向长期合作的一些前瞻性建议,以供我们开展本项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提供支撑。

开展本次调研工作,于今年4月研究提出调研提纲,并于56月份分别在黑河、同江、萝北等地,就开展中俄农业合作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调研活动,除了在农口及有关乡镇进行了调研外,也与口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流。在理论文献分析和实践调研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综合性的调研报告。

通过本次调研工作,我们进一步看到了开展中俄农业合作的重要性以及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了解分析了开展并深化这一合作具有的有利条件及不利因素,梳理了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主要领域,归纳总结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措施。并从提高赴俄开展中俄农业合作的组织化程度、拓展合作领域、建设合作示范区和住区、相关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了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对策建议。

 


 

 

调研组基本情况......................................... I

  ................................................ II

一、深化我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的积极作用................... 1

(一)有利于两国农业生产要素的互补和合理配置.......... 1

(二)有利于农业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向境外延伸.......... 4

(三)有利于发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并形成合作切入点........ 7

二、深化我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面临的环境条件............... 9

(一)深化中俄农业合作具备的有利条件................. 10

(二)深化中俄农业合作面对的不利因素................. 13

三、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主要领域......................... 16

(一)深化农业生产要素互补方面的合作................. 16

(二)深化农业科学技术互学方面的合作................. 19

(三)深化农业人文领域的互动与合作................... 20

(四)深化农产品市场互联与合作...................... 22

四、深化对俄农业合作的主要对策措施..................... 24

(一)提高对俄农业合作的组织化程度................... 25

(二)推动多部门多领域开展对俄农业合作............... 27

(三)构建境外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和住区............. 29

(四)引导中俄农业合作向俄腹地延伸................... 31

(五)加大对赴俄农业合作主体和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 33

 


 

关于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的思路研究

 

建设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已经纳入了国家“一路一带”的总体战略部署,这也是推动我省对外开放和加强对俄合作,进而实现双赢的一个重要契机。建设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以下简称“龙丝路” ),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不容忽视,这就是进一步深化我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这对于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特别是要素禀赋优势,推动农业的合作互利和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深化我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的积极作用

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其积极作用或者说重要意义,人们是见仁见智。我们分析研究认为,这种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两国农业生产要素的互补和合理配置

农业经济的发展同其他产业经济发展一样,都要以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乃至优化配置为前提。我们可以分别分析一下上述几个领域:

1.推动土地要素的互补和合理配置

从农业合作的角度看,我们所讲的土地要素主要指的是耕地。从耕地上讲,我省有近2.4亿亩耕地,但我省按户籍制度计算的农业劳动力有900万之多,可以说比俄罗斯远东的总人口还要多出300万左右。特别是在我们进一步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条件下,我们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正在鼓励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实行规模经营,以解决农业边际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尚不存在引入俄方农业劳动力到我省开展农业土地经营的问题。从俄罗斯方面看,其耕地总面积高达25亿亩,即使按利用率仅为3/4计算,实际利用耕地面积也有近19亿亩左右。如果从整个远东看,其耕地面积在1亿亩左右,但已利用只有2/3左右,约有3000多万亩左右的耕地处于闲置状态。我们不必分析俄远东人口西迁导致的人口减少对农业生产产生的影响,仅从这种耕地闲置状况直接就可以判断出,它需要引入外部农业生产要素与其耕地要素进行结合配置,以促进其农业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我省富余的和亟待提高使用效率的农业生产要素走出去,提供重要的机遇和条件。

2.推动劳动力要素的互补和合理配置

我省农业劳动力按户籍计算有900万之多,即使按目前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大约有一半左右的农业劳动力出现了转移(这既包括常年的转移也包括季节性的转移),那么仍然有四、五百万农业劳动力。在我省推动现代化大农业的建设中,仍然需要转移出相当一部分劳动力;而那些季节性的转移劳动力,也在寻求更加相对稳定的就业领域。对农民而言,为了寻求更多的收入,仍然有强烈的转移动机。可是农民实现转移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技能。虽然我们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为农民提供培训,但那些文化程度偏低和年纪相对大些的农民,掌握务工经商的技能仍然较为困难。而开展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为农民务农技能的充分发挥和利用,提供了一个重要渠道。尽管这不等于对其不需再进行培训,但相对于掌握工商技能而言,农民通过培训掌握新的农业技能则更显得得心应手。因而农业劳动力赴俄合作有一定的可利用条件。

3. 推动资本要素的互补和合理配置

对于这一问题,可能有人会问,我省农业投资尚且不足,何谈向境外输出资本要素?对这个问题需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农业资金的来源渠道有财政、信贷、农民自有资金、社会资本(主要是工商资本)和境外资金这五大方面。从我省实际情况看,财政、政策性信贷、农民自有资金是农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还属初始阶段,境外资金不多。我们应该看到,金融机构的商业性信贷和工商资本是否有意愿进入农业领域,更主要的不是出于对农业道义上的支持,而是取决于对获利高低的预期。因此这两块资本对我省农业而言并不是可预期分配的“蛋糕”。而开展对俄农业合作,归根到底是要实现“经济互利”,因此对俄农业领域进行资本合作的主体应是商业金融机构和工商资本。如果对俄农业合作能够获得他们预期的利益,他们就有可能采取行动。由于农业资本运作的影响,势必也会助推农业其他生产要素的互补与配置。

4.推动技术要素的互补与合理配置

对俄进行农业技术合作,其实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农民自身拥有的技能在对俄农业合作中的直接运用,另一个是中俄农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间的农业科技研发合作。从我方与俄方开展的农业合作的实践看,恐怕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更多体现的是赴俄农业合作的农民对自身已掌握技术的直接应用。因为就现实而言,无论是农民在俄方耕种土地、开展棚室生产、进行畜牧养殖等,几乎全是自己现有掌握技能的应用,也可以说这种技术合作就是直接寓于农业生产合作之中的。而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农业科技合作初期恐怕主要还是学术合作,而把这种学术合作的成果推广到具体农业生产实践之中,那又需要一个过程,但这不应成为妨碍中俄农业科技合作的理由。我们认为,即使是寓于农业生产之中的技术合作,我方农民所用技术愈先进愈扎实,那么愈有助于巩固已有的合作,也会为国内其他农业生产要素与俄方农业合作提供信心。

(二)有利于农业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向境外延伸

我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已20余年,已积累了很多经验和做法,这些经验与做法也值得在中俄农业合作中考虑加以运用。通过农业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的延伸,既有助于巩固已有的农业合作关系,也有利于拓展市场、提高经济效益,同时提高农业合作中加工业和服务业的比重,化解对方在中俄农业合作中俄方单一“出租资源”的忧虑与压力。

1.巩固和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成果和领域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以龙头企业为带动,实现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生产经营形式。我们认为,在中俄农业合作中,可以积极引入这种形式。引入这种形式的一个好处是,通过龙头企业直接参与中俄农业合作,不仅有助于提升我方的合作实力和谈判能力,而且可以促进目前中俄农业合作以我方输出劳务为主的这样一种初级阶段向更高一些层次的演进。如我方农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类的龙头企业,到俄方投资办厂,并与在俄合作的农户、农场建立起基地与龙头的经济技术联系,如有条件甚至可以相互参股等,进而把龙头企业与农户共建成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那么不仅可以改变我方在俄农民分散经营导致的地位弱势问题,也可以利用龙头企业更有效地掌握或了解俄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信息,提升我方的应变能力,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俄农业合作的质量。我们认为这是转变对俄农业合作发展方式的重要环节。

2、逐渐提高中俄农业合作的加工业占比

在目前中俄农业合作中,俄罗斯民间和舆论也颇有微词。这种微词除了众所周知的历史根源和时代背景外,往往直接表达认为就是中俄农业合作,导致俄方丧失了国家利益。认为中方对俄劳务输出是挤占俄就业空间,掠夺俄土地资源;合作层次低,不能实现农业增值;并认为俄政府是“出卖资源”。这种心态和舆论氛围,导致俄方在中俄农业合作问题上是“雷声大,雨点小”。如果我们能够在中俄农业合作中,把农业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延伸到俄罗斯,让俄方切实看到中俄农业合作中的中方不仅仅是资源和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合作者,同时也致力于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合作,因为依托农产品加工企业既有利于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也可为俄地方提供税收,让俄方当地能够获得一部分产业化经营的增值收益,这在客观上就会减轻俄方的忧虑和政策的随意性,促进这种合作的拓展和深化。

3. 逐渐拓展中俄农业合作的产品营销市场

对于这个问题,也许有人认为不是一个问题。原因在于俄境内对农产品有需求,特别是在目前欧美对俄制裁的情况下,俄更要大力提振本国的农业生产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只是一个比较笼统的认识。我们稍加具体深入分析就会看到,这不是一个单纯有市场需求的问题。我方在俄农业合作多集中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距离俄罗斯腹地的距离远高于我省到国内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腹地的距离,这就促使我们要考虑产品营销的市场区位和物流成本问题,而这又恰恰是中俄农业合作带动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此外,由于俄方农业生态环境洁净度较高,生产的农产品其质量信誉度会更高,因此中俄农业合作在俄生产的农产品有一部分也可以以国内市场需求来定位。这也有助于满足国内消费者对绿色、有机食品的需求。

4.逐渐推动中俄农业合作向其欧洲腹地延伸

如果从俄方国内市场需求的角度看,其农产品市场重心显然在其欧洲腹地。在全俄1.4亿总人口中,远东地区目前只有600多万人口,也只比我省绥化市或齐齐哈尔市高出几十万人口,这就注定了中俄农业合作若要向广度和深度发展,仅仅立足于远东地区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对俄农业合作的目光必须拓展到其欧洲腹地。但向其腹地推进的过程中,如果仅仅是劳务输出是难以支撑这种合作的。因而更需要将农业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入中俄农业合作之中,以提升中俄农业合作的档次,并力争获得其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更多理解、认同和支持。

(三)有利于发掘农业的多种功能并形成合作切入点

中俄农业合作,不应局限于常规的农业生产要素和产品产销方面的合作,而且完全可以利用各自的条件,通过发掘农业的产品与经济功能、文化与传承功能、生态与环保功能等,为中俄农业深化合作寻找到新的亮点和切入点,以解决单一要素和产品合作导致切入点不足问题。这可能更有助于激发双方合作的兴趣,甚至可以吸引农业领域以外的部门、企业和个人参与这种合作,进而使中俄农业合作不断保持活力。

1.探索和发展在农产品生产和研发方面的合作

如果从多功能农业合作的角度看,中俄农业合作中的农产品生产不只是常规的农产品生产,还要考虑在农产品的色泽、外形、口感、功能等方面多做文章,通过丰富农产品品种花色等手段,提高农产品的吸引力,进而提高消费者的认可度。这些做法和手段,在国内已逐渐得到生产者的认知,技术也较为成熟,因此在中俄农业合作中可以找到用武之地。这些技术手段,基本不涉及到农产品生物学特性改变的问题,多数为物理外形的改变,因此风险度和敏感度不高,可以得到俄消费者的认可。当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国内的文化背景和消费习惯去判研俄罗斯消费者的产品需求偏好。但我们的有关部门特别是拟准备进入或已进入俄罗斯开展中俄农业合作的企业,可以展开一下必要的市场调研,以了解俄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和消费习惯,然后可以有针对性通过推出有别于常规的花色农产品进行生产经营合作。有人说,市场经济是“眼球经济”。如果农产品通过花色赚足俄消费者的目光,那么这将成为中俄农业合作的一个亮点。

2.探索和发展在农业文化领域和休闲农业方面的合作

中俄两国自然景观多样,文化背景迥异,同时又有曾经共同奋斗的红色遗迹,这为开展农业文化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条件。如果在这方面加强引导和支持,将形成一个中俄农业文化合作的契入点。开展农业文化合作不仅有助于拓展农业合作的新视野、新思路和新领域,而且也有助于吸引文化产业部门参与合作。与此同时,也可以通过在俄从事农业合作的农户、企业等开展休闲农业合作。可以借鉴国内休闲农业的发展模式,融合俄罗斯的文化特色,发展养生健身、观赏游览、垂钓采摘、享受美食、民俗表演、度假休闲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旅游休闲产业。将农业合作引入农业文化合作的内容,不仅将丰富农业合作的内容,而且将大大降低农业合作的机会成本,为中俄农业合作提供更为广阔的天地。

3.探索和发展在农业生态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我省与俄罗斯远东地区隔江毗邻,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具有很强的相似性,因而在农业生态与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合作具有很大的空间。除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外,农业自然生态与环境条件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双边合作也很有前景。如中俄毗邻,但俄方纬度高于我省,远东地区的气候条件对农业的制约仍然是一个客观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探索在俄远东气候条件下如何提高农业的产出及效益,就显得十分必要。开展这一探索,就是要努力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为中俄农业合作破解相应的困难和障碍。

二、深化我省与俄罗斯农业合作面临的环境条件

深化黑龙江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从我方的角度看,既面临着一定的有利环境和条件,但也存在着不利因素。推动这种合作,就是要积极利用好已有的有利环境和条件,化解或尽最大可能克服不利因素,使中俄农业合作拥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深化中俄农业合作具备的有利条件

1.中俄国家间战略层面互信和利益契合程度较高

这虽然会被有些人视为一种政治因素,对具体的经济合作难以构成直接的支撑。但我们认为,中俄间包括农业在内的各种经济人文合作,恰恰需要以这种较高程度的互信为政治保障条件。有了这种高层互信,我们才能在中俄农业合作面临障碍和困难时有可能拥有化解的手段。当然,这种高层互信确实并不等同于具体的政策支持措施,但我们不能不承认这种层面的互信又是中俄深化农业合作的最重要的国家层面的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中俄国家各自的战略布局及其相关利益也有高度契合点。我国提出“一路一带”的构想和战略后,俄方没有置身度外,中方提出成立“亚投行”后也得到俄方的积极响应。在20145月签署的《中俄关于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新阶段的联合声明》中,明确宣布俄方支持“一路一带”建设,因为这与俄罗斯要实施的跨欧亚大通道建设及开发远东的构想是高度契合的。从这种情况看,中俄农业合作的大背景和大环境还是有利的。

2.中俄农业合作具有生产要素方面的很强互补性

我们在前面论及中俄农业合作的积极作用时,也已分析了这种互补性。但从这种互补性的成因上看,并不是单纯的资源多寡的比较和需求,更重要的是农业生产发展出现的差距所导致的。从我省看,由于改革开放以来的政策推动,特别是通过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加之农民增收的迫切需求,在农业领域释放出了大量劳动力,这实际上构成了目前广泛开展的对俄进行劳务输出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另外经过多年的技能积累,也开始能够支撑在俄进行初级农产品生产;有相当一部分农业企业和工商资本,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起伏,也应该说具备了一定的进入境外市场的能力,这方面已有不少实践可以印证。但俄罗斯方面在远东现代农业发展上一直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发展思路,农业发展整体水平仍然较低。虽然其也在强调完善农产品市场调节机制、改善农业融资条件,提高政府支持力度、提供农业税收优惠等多方面支农措施,但其农业发展目标仍主要限于贸易保护和实现进口替代,农业政策措施主要是致力于国家对农业的补贴,主要农产品产量近年并没有大的增长。从俄远东看,农业生产要素中的资本、劳动力和技术仍是难以弥补的短板。正是这种农业发展的窘境,为我方发展与俄农业合作提供了条件。尽管俄国内对此仍有不同声音,但俄远东地区忽略与中国的农业合作,其农业发展将变得十分困难。

3.中俄农业合作已有一定的实践并形成初步基础

中俄农业合作尽管现在还不能说进入了成熟阶段,但毕竟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取得了初步成果,这为我们今后深化这种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我省对俄农业合作已由边境口岸地区为主逐步向其远东腹地和其他地区延伸,如过去主要集中在俄阿穆尔州、滨海边疆区、犹太州、哈巴罗夫斯克等地,现已发展到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萨哈林等地。从掌握的2013年的情况看,我方在俄已累计开发土地750万亩,生产粮食170万吨,养殖生猪8万头、肉牛3500头、禽类15万只。在农业合作中,开始鼓励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走出去,且已有160多家新型经营主体在俄开展农业合作项目,其中有农业开发企业110多家,专业大户30多家,联合经营20多家,这也提升了合作主体的素质和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我省农垦系统已推动相关的规划,规划投资50多亿元,拟到今年年底(2015年)在俄开发土地300余万亩,并规划购置大型农机具,建设田间基础设施、畜牧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厂等等。尽管我们对于这一规划成果难于作出预期,但农垦系统参与对俄农业合作,毫无疑问将有助于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并巩固合作关系。

(二)深化中俄农业合作面对的不利因素

1.中俄农业合作中俄罗斯方面政策舆论环境欠佳

尽管中俄两国政治互信程度较高,但由于历史因素以及前苏联解体俄经济面临很大困难,尤其是远东地区人口流失,俄中央投入不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俄农业合作的政策和舆论环境。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主体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不一定与俄联邦政府一致,因而我们看到俄地方政府的政策多变,进而导致我方合作单位和人员对此难以把握,使得我方与俄方合作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中俄农业合作。如俄方严格控制劳务签证,限制我省赴俄的劳务指标。尤其是中俄农业合作的重要地区俄阿穆尔州,2013年不再向我方农民发放劳动配额,甚至禁止我方农民在该州种植农作物。另外俄方在对外开放上步子迈得不大,一直较为保守,限制外资参股控股。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上出现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俄农业合作的发展。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诸多因素,也导致俄方的舆论上不时冒出“中国威胁论”的声音,担心远东地区由于中方人员进入过多,导致“事实上的占领”等等。如何将这种不利的政策法律和舆论因素对中俄农业合作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还需要我们作出艰苦的努力。

2.中俄农业合作中俄罗斯方面的资源环境条件较为苛刻

这种苛刻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自然资源与环境条件有其不利因素。除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与我方条件相似外,黑龙江以北地区基本属于高纬度高寒地区,至少与我省相比是这样,再以北地区多为永久、冻土层区域。我省在黑龙江沿江一线的区域已是我省的第四至第六积温带,所以黑龙江以北的俄区域气候条件显然更不如我省。因此在种植业所需有效积温不足的条件下,从纯技术的角度看如何提出产出和效益,就是我们在合作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当然,就目前的合作层次上看,人们似乎着重关注的是如何“广种”,提高单产似乎还没有提到日程上来。再一个方面就是俄罗斯对农业种植领域的环境保护要求比较苛刻,对农药、化肥的使用以及农作物的农药残留标准规定较为严格。从道理上讲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对于我省农民而言,恐怕就有很大的压力。这种苛刻的农业环保标准,至少会增加劳动强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作物产量的提高。因此,赴俄进行农业合作,如何努力适应其较为苛刻的环保要求,也是我们面对的问题。

3.中俄农业合作中我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中俄农业合作过程中,我方也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改进的方面。一是对俄方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农业和贸易而言)缺乏掌握。我们现在多是在一些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设想上看如何开展对俄农业合作,这并没有错,但在具体的农业合作中,需要面对的是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也是我们在农业合作中存在的一个软肋。因为你让赴俄的农民、企业自己去解决这个问题不是不可以,可难度较大,但国家的有关部门特别是我省各级政府部门缺少这方面的信息支持。二是对俄农业合作的宣传缺少策略性。在强调对俄农业合作中,无论是对内对外,都是过于张扬强调我方会获得什么样的回报和好处,会如何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可是我们很少看到论及这种合作将会对俄方有什么积极意义和促进作用的宣传,这实际也会成为俄某些人和舆论场上炒作“中国威胁论”的一个口实。三是我省一些对俄农业开发企业存在不规范经营的行为,有些企业可能确实对俄方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规经营,但也难以排除知法犯法的行为。四是个别赴俄人员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素质较低,不仅影响了在俄的农业生产经营,而且在生活中有些行为也常常有悖于当地民俗习惯,这也会间接影响到俄民众对中俄农业合作的认同度。五是缺少统筹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虽然从省级层面看,我们也有相关的对俄农业合作措施,但在合作的具体行动上基本是各自为政。地方政府、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相互沟通交流的渠道,更是无法及时获得全省对俄农业合作的总体情况和相关信息,这也是导致合作项目雷同,合作层次难以提高的一个成因。这对开展中俄农业合作也会产生制约作用,亟待加以解决。

三、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主要领域

深化中俄农业合作,我们需要在已有基础上,根据“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架构,认真谋划和创新合作领域,并勾划一个引导性的或方向性的目标,以推动具体工作的开展。就深化领域而言,我们认为中俄农业合作应在要素互补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技术互学、人文互动、市场互联等领域拓展,以丰富中俄农业合作内容,增强中俄农业合作活力。

(一)深化农业生产要素互补方面的合作

1.进一步推动土地要素的合作

这主要是进一步推动提高在俄方的土地开发利用水平和规模。土地开发利用上的合作,目前的重点是农地的开发利用,但从长远的角度看,林地的开发利用合作也要在现有基础上取得进一步的进展。我们认为,就农地开发合作而言,经过努力,到2020年累计开发合作面积提升并维持在1500万亩左右是有可能的。在具体的开发项目和种植业结构上,不能凭笼统的印象判断俄罗斯的市场需求,而是要进行一些市场调研分析,使之生产的农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我们认为,还是要注重开发生产具有特色的粮食和蔬菜,尤其是在蔬菜开发生产方面,要努力增加新的蔬菜品种。在已建设并投产的棚室生产中,可以考虑种植生产在俄少见的我国国内其他省区的一些品种花色,在色泽、外形、口感等方面多做一些文章,以引起俄罗斯消费者的新奇感和消费欲望。在养殖业领域,要以国内的优良品种为主,也要寻求俄方的畜牧优良品种,以适应当地的养殖条件和环境。我们认为,到2020年,在俄农业合作中生猪养殖头数可以发展到20万头,肉牛饲养达到万头左右,禽类饲养达到2530万只。在林业领域,不能仅满足于采伐林木,也可以考虑在俄林区合作开展林业多种经营,尤其是林下资源的人工种植生产等,以拓展林业合作的内容。

2.进一步推动劳动力要素的合作

这种合作主要是我省农民赴俄进行劳务输出,每年情况有所不同,一些与俄有合作关系的市县,每年赴俄农民多则三、五百人,少则几十人。我们认为,开展劳务输出合作,对我方而言,最重要就是要加强对赴俄人员的培训。这种培训不应是单纯的农业生产技能培训,而应是一种综合性培训。如除了进行农业技能培训外,也应考虑赴俄所需要的必要的俄语会话、俄罗斯民俗和文化、俄罗斯的相关政策法规、在生产生活中经常注意的事项,乃至出现双方冲突如何与我驻俄外事部门联系等等。我们认为,我方与俄方开展劳务合作,我们不能仅仅视为是一种劳动力转移,同时也要看到这是一个培育新型农民的契机。我们应该通过农业劳动力要素输出合作这一契机,把赴俄农民培育成为具有较广视野的新型职业农民。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劳动力要素的合作也是双向的,我方在俄设置的农场和其他生产企业,如俄方百姓有需求,也要对他们给予优先招聘,解决其就业问题,让俄百姓也能感受到中俄农业合作给其带来的成果与利益。

3.进一步推动农业资本要素的合作

就深化中俄农业合作而言,土地资源、劳动力等要素合作还属于较为初级的合作形式,而农业资本要素的合作才是其关键和重头戏。但由于俄罗斯对外资一直持保守态度,因而开展农业资本要素的合作将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少难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不宜强调中资到俄资企业去进行投资参股控股。我们认为赴俄进行农业合作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垦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可以面向国内开展资本合作,特别是应该鼓励国内企业和资本在赴俄经营的农业经营主体、农垦企业中进行投资参股。换句话说,就是依托已有中俄农业合作企业对国内进行“招商引资”,以壮大在俄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的实力,这实际上也是推进农业资本走出去的一个重要举措。因为就俄而言,除了土地资源外,我们难于获得其他形态特别是资金形态的资本,因此中俄农业合作中中资中企面向国内开展资本合作,既有助于破解俄方的限制,也可起到扩大我方资本要素对俄合作的力度。

(二)深化农业科学技术互学方面的合作

1.加强中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之间的合作

中俄开展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首先是要推动科研主体之间的合作。就从我省而言,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所较多,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如黑龙江省农科院、省林科院、省科学院、东北农业大学、八一农垦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及一大批农业职业学院,其他一些非农院校也有涉农研究领域。我们应支持和鼓励这些科研单位走出去,加强与俄方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俄在远东地区也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如远东国立农业大学(布拉戈维申斯克)、滨海国立农学院(乌苏里斯克)、雅库特国立农学院(雅库茨克)、远东国立水产技术大学(哈巴罗夫斯克)和俄罗斯农业科学院远东科学中心等,农业科研领域也较广泛,完全有条件实现专业领域的对接合作。这种科研合作既有助于加强双方对对方农业科研进展的了解,又有助于增强双方互信,应积极予以支持。

2.加强与中俄农业合作相关联的科研合作

在中俄农业合作中,由于主要是由我方到俄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开展的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应着力针对这种合作所需要的技术支撑。当然,在这种合作中,我们并不反对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理论研究合作,但只针对中俄农业合作开展相关的科学技术合作,才能使得这种合作更具有针对性,也才能具有活力和可持续性。由于双方研究的领域具有较高一致性,因而举凡在大豆、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水果、饲料、畜牧养殖、养蜂、农业机械、植物保护、水产养殖等众多领域都可以找到合作的切入点。有些方面应成为重点合作领域。如俄罗斯对农业环境要求较高,因而较为重视对新型除草剂在大豆、水稻、玉米、小麦等主要农作物上应用的研究,以及利用综合生物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方面的研究。而我方也正在大力推进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我国农业主管部门也提出从今年起化肥、农药的使用要零增长,对于使用生物防治技术的生产者予以补贴等。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契合点。开展类似这方面的合作研究,不仅有利于我方在俄方开展农业生产活动,也有利于推动我国绿色、有机农业的发展。

(三)深化农业人文领域的互动与合作

1.积极开展农业学术和教育领域的互访交流

这与农业科学技术方面的合作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说有关联,是因为两者都是以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的活动,也都是围绕科技与教育展开的活动;说有区别,前者着力的是科技合作与研发,后者侧重的是通过参访了解情况,这种了解既包括专业化的交流,也包括广泛的参访感知。也许有人认为这种缺乏经济意义的互访交流没有必要,实则不然。正是因为这种互访交流不包含明显的功利色彩,因而更有助于双方的互动,增加彼此的了解和信任。我们认为,应该积极推动这种互访交流,支持我们的学者专家到俄罗斯了解其农业发展情况,也鼓励俄罗斯的学者专家到我方参访农业进展,使其从中看到中俄农业合作的前景。这对于改善俄方存在的对中俄农业合作时有微词的舆论环境是大有好处的。

2.积极开展农业合作中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交流

中俄农业合作作为主权国家间的合作,必然会涉及到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只有依法开展合作,方有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意外突发事件和有力地化解矛盾纠纷。但现在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双方对对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很了解。但具体分析看,由于中俄农业合作更多的是我方赴俄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因而我方了解把握俄方在农业、投资、贸易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虽然这方面我们自己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开展培训,但通过邀请俄方参与这种培训交流,可能会更具有针对性。至于培训交流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可以邀请俄方专家或相关政府官员到我方参与培训交流,也可以赴俄到俄方参加培训交流。至于培训的对象,可以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官员,但主要应该是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合作社、企业负责人以及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和劳务人员等。通过这种培训交流,将促进中俄农业合作更加规范和有序地进行。

3.积极开展中俄间的农业民俗文化传承交流

中俄两国都十分重视民族文化的传承。由于两国山水相连,我黑龙江流域和俄远东地区的文化习俗或多或少地都对对方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俄远东地区的一些民族与我国黑龙江流域的一些少数民族历史上同属一个民族。这为我们开展相应的农业文化交流提供了条件。从我方的角度看,开展这种文化交流活动,可以更好地了解俄罗斯在农业民俗文化传承特别是少数民族民俗文化传承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这也可以为我们的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帮助和借鉴。如果我们能够借助农业文化交流,也将有助于带动农业旅游业的发展。农业旅游的欣赏物实际主要是文化景观欣赏物。我们若能通过农业文化交流,把我们黑龙江省的民俗文化、美食文化、现代农业景观尽可能多地展现给俄罗斯的民众,那么就有可能会逐渐培育起一个俄方游客市场。俄方的民族文化相比较而言,应该说传承得更具有“原生态”的特点,这也可以成为吸引我方游客的一个亮点。通过双方的农业文化交流,发掘更多的农业文化功能,对双方的农业合作乃至其他方面的合作都会有促进作用。

(四)深化农产品市场互联与合作

1.构建农产品市场信息互联平台

开展中俄农业合作,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此应该探讨加强中俄双方市场信息共享和互联平台的建设。当然,从实际情况看,我方的实际需求迫切程度远远大于俄方,俄方主动性不一定很强,这从中俄互联互通的桥梁建设上的俄方态度就可见一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内搭建中俄农产品市场信息互联平台,可以邀请国内有关市场分析的专业机构、在俄开展中俄农业合作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我国驻俄外事机构参与这个平台建设。这一平台着力于公开的市场信息交流,不涉及到商业情报和知识产权,因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行,以逐渐克服中俄农业合作中市场信息碎片化和混乱,为政府和从事农业合作的主体提供服务。

2.构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物流通道和基础设施

开展中俄农业合作中的市场互联,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物流系统建设。严格意义上讲,既然是中俄农业合作中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那就应该包括俄境内的物流体系建设,但这显然已超出了我方力所能及的范围。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们只能是着力加强我方境内的对俄农产品贸易物流体系建设,为我方农产品出口和进口俄方农产品提供便捷条件。就我省对俄物流的基础设施建设而言,我方的通道建设已经逐渐完善,对俄通道的两大瓶颈同江大轿已经开建,黑河大桥俄方目前已表态同意建设。在此基础上,我们认为应该明确对俄农产品贸易主要通道方向的节点建设,以便于集中力量加强农产品集散地的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已有的基础条件及地域通达性,可以将牡丹江、鸡西作为对海参崴一线开展农产品贸易的中心集散地,将佳木斯、集贤、同江等作为对哈巴罗夫斯克一线开展农产品贸易的中心集散地,将黑河作为对布拉戈维申斯克一线开展农产品贸易的中心集散地,沿边口岸则可以作为二级集散地,含有对中心集散地农产品的二次集散功能。同时为了进一步推动对俄贸易大通道建设,我们认为应该研究建设沿江高等级公路问题。虽然目前沿江口岸县市均有与腹地中心城市连接的高等级公路,有些已经连接了铁路,但沿黑龙江、乌苏里江江边的各个口岸县市之间则缺乏相关的高等级公路连接,这不利于口岸间的互联互通。因此我们建议研究建设贯穿沿边各县市的大通道,重点是虎林——饶河——抚远——同江——萝北——嘉荫一线,以构筑我省放射状的对外大通道在其边界地带形成环状的这样一种格局,为进一步推进对俄农产品贸易和打造高效便捷的物流体系提供支持。

四、深化对俄农业合作的主要对策措施

深化对俄农业合作,涉及到众多方面。在前面的相关分析研究中也已涉及到了很多相关的思路探讨。在此我们通过综合归纳,提出以下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主要对策措施,以供参考。

(一)提高对俄农业合作的组织化程度

1.组建赴俄农业合作主体的相关协会或联盟

虽然我省目前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主体,自身在应对各种情况和问题时都作了不少努力,我省地方政府也作了很多工作,但面对大量分散活动的合作主体,缺少一个协调的组织,这不仅导致相互间信息沟通不畅,而且面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时,单个企业或主体缺少谈判能力和维权的力度。因此我们建议组建我方赴俄农业合作主体的协调组织,其名称可以称之为“中国(黑龙江省)赴俄农业合作主体协会”或“中国(黑龙江省)赴俄农业合作主体联盟”,如今后吉林等国内其他省市区赴俄农业合作主体有加入的需求,待时机成熟可以直接调整为“中国赴俄农业合作主体协会”,当然也可以用其他合适的名称。目前我省个别赴俄农业合作企业已经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工作。我们认为可以以这些方面现有工作为基础,组建相应的“协会”或“联盟”。这一组织作为非盈利组织,吸引入会对象可以是在俄开展相关涉农合作的各类主体,入会主体可交必要的会费,以维护组织的正常运行和获得该组织提供的服务。这一组织可以在沟通各赴俄主体相互间的发展情况、交换俄市场信息、维护中方人员或企业的合法权益、担负与我驻俄外事机构的联络协调、为其他有意愿赴俄农业合作主体牵线搭桥、组织相关学术交流和培训、在相关谈判中统一对外发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起到解决我方政府不便出面解决的问题,提高我赴俄农业合作主体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协调的能力。

2.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赴俄农业合作的主力

我省目前对俄农业合作中,一些公司组织的到俄进行农业、林业领域的劳务输出占有一定比重。但从长远的角度看,为深化中俄农业合作,更应大力鼓励和支持我省各类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赴俄开展农业合作。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经验较为丰富、技术素质和经营能力相对较强,在俄开展农业合作,相对于劳务输出,可以取得扎实有效的成果,也有助于推动长期合作。这些主体赴俄开展农业合作,对外要遵守俄的相关法律法规,主体内部生产经营运行和组织管理则可以按照在国内的政策规则行事。但在这里要强调的是,如果当地俄罗斯民众有参与农业合作意愿的话,我方应予以考虑吸纳,让俄民从也能感受到开展中俄农业合作带来的实惠和好处。

3.支撑农产品加工企业赴俄开展相关合作

我们与俄罗斯开展的农业合作中,总体上层次还不高,俄方也有舆论认为这种农业合作的层次较低。这里面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我方与俄方开展农业合作,过于强调在俄方开展土地开发,进行初级农产品生产。而要改变这种状况,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就是支持和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走出去,到俄方投资建厂。从俄方角度看,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税源,也有助于增加就业。从我方角度看,国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种类繁多,但项目雷同、重复建设、竞争激烈,因此支持一部分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赴俄投资合作,既有利于为这些企业赢得新的利润空间,也可以缓解国内的相应压力。

(二)推动多部门多领域开展对俄农业合作

1.鼓励农垦企业赴俄开展农业大项目合作

我省国营农场系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农业劳动率大幅提高,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组织资源配置的能力。因此在支持地方农业开展对俄农业合作的同时,还要大力支持我省国营农场系统积极开展对俄农业合作。根据农垦的实力情况,在对俄农业合作中,应着力开展农业大项目的合作。为此,在支持农垦企业在俄罗斯进行土地开发、畜牧养殖的同时,也要支持其在俄兴建相关的农业基础设施,把在俄的开发区域建设成为现代化大农业的示范区,以提高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影响力。

2.鼓励旅游企业参与对俄的农业开发合作

推动中俄农业合作深入发展,不仅仅是农业及涉农部门的工作,其实很多非农业部门或企业的可参与领域也很多。我们认为,应鼓励旅游企业与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大企业、公司开展相关合作,在开展农业开发的同时,可以考虑将农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农业旅游景区。根据俄罗斯城镇人口不多的实际情况,至少可以考虑在布拉戈维申斯克、哈巴罗夫斯克、乌苏里斯克、海参崴等大中城市郊区或附近地区的若干农业开发项目,与旅游景区的建设结合起来,使中方赴俄农业合作开发的建设,更具文化内涵和魅力,使得农业的文化功能得以发掘和利用。这是提升中方在中俄农业合作中软实力的一个很有价值的方面,这也有助于在一个侧面改善俄罗斯民众对中俄农业合作的态度。

3.鼓励社会化服务企业参与对俄农业合作

在俄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在国内一样,都需要社会化服务的支撑。鉴于在俄罗斯从事农业合作的中方经营主体,除了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公司会注重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具备自我服务的一定能力外,其余很多农业经营主体恐怕没有实力从事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说在俄罗斯由于对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缺乏预期,压根也没有准备从事这方面建设的打算,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外部支撑条件,基本靠自身努力加以解决。针对于此,我们认为应鼓励我方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相应主体加强与赴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作。如果服务主体进入俄罗斯较为困难,则可以考虑赴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与其所需提供支持的服务主体在国内完成对接,并以生产经营主体成员的身份赴俄并为在俄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提供服务,这可以成为一种较为策略的选择。

(三)构建境外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和住区

1.推动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

建设境外(在俄境内)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现在也已有一定的基础。我省一些地方、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农垦系统,已有这方面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因此在中俄农业合作开发中将这种模式推介延展到俄罗斯,应该说具备这方面的条件,这同样有助于提升中俄农业合作的档次,这也会帮助俄政府官员、民众、媒体等重新认识中俄农业合作具有的丰富内容。在俄建设农业合作示范园区,从工程建设的角度看不存在大的问题,但在园区的设计理念上,不能完全照搬国内,而是要结合俄罗斯的文化特点、民俗习惯、建筑风格、自然环境条件等,加以精心设计,将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成为集特色农产品生产、循环经济、旅游休闲、科技示范、学术交流于一体的具有多功能特色的农业园区。为此,也应开展与俄方科技人员、设计人员的合作,以体现园区设计的特色,并同时也可以展示俄罗斯发展农业方面取得的新成果。搞好境外中俄农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将为俄罗斯各界提供一个感受中俄农业合作成果和现代的多功能农业魅力的一个窗口,可以成为一个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助推器。

2.推动中俄农业合作示范住区建设

这也许会被人们误认为与农业合作关联度不高。其实在中俄农业合作中,我们要注重农业生产经营的直接成果,也要注重发掘这种合作具有的关联效应,这种关联效应发掘得愈多,其产生的综合效益也就愈大。目前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已有多国企业开展与俄农业合作,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一些韩国企业在俄开始了集生产生活于一体的“韩国村”建设。针对于此,我们有些学者也提出在俄开展农业合作也可以仿效韩国,建设“中国村”。但我们认为,这一思路是好的,也可以学习借鉴韩方的经验和做法,但不宜称之为“中国村”,而是可以称之为“中俄农业合作示范住区”或其他的称呼,以避免引起歧意。随着我方大企业大公司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特别是我省垦区农场赴俄开展合作活动,由于合作开发的规模较大,涉及人员较多,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建设住区的需求。我们认为,在俄开展住区建设时,如有条件应最好与俄方加强合作,也可以为俄方居民提供商品住房,这样更易于取得俄方的理解与支持。与此同时,开展住区建设,也可以带动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参与农业合作,化解产能过剩。在对俄农业合作示范住区建设过程中,可以参与我国美丽乡村建设的实践和经验,并结合俄罗斯的文化风情,使其成为俄土地上的“美丽乡村”,这将会大大提升俄罗斯民众对中俄农业合作开发的认同。

(四)引导中俄农业合作向俄腹地延伸

1.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到俄腹地开展

 农业合作

开展对俄农业合作,必须努力向俄腹地延伸拓展。我们知道,在远东开展中俄合作,远东市场空间不足,又距俄罗斯腹地路途遥远,即使向其腹地运输但物流成本也较高。因此确有必要向俄西部腹地进行农业合作延伸。其实就耕地面积而言,远东只不过占到俄全部耕地的4%左右,其西部至少约有3亿亩左右的耕地有待进一步开发利用。但直接到俄西部或欧洲腹地进行土地开发,对我方而言面临的困难肯定要高于远东地区。因此,为了较顺利推进中俄农业合作,规避法律法规或舆论上的不利因素,我们认为,应重点扶持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俄腹地投资建厂,这相对于土地开发而言面临的难度可能会小一些。通过向俄腹地延伸我农产品加工项目,将大大压缩农产品加工制成品运输半径和物流成本,也为水果、蔬菜加工品在保鲜保质期送达俄方市场和俄百姓的餐桌,提供了有利条件。就近期而言,我们认为应重点支持果蔬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俄腹地建厂;从长远看,也会有助于牵动农业土地开发项目。

2.通过对俄农产品货运班列拓展俄腹地农产品

          市场空间

我省目前已经开通到俄的货运班列,这为今后推动我省农产品走向俄罗斯腹地市场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我省由于距离俄罗斯腹地市场距离至少在6500公里以上,如果从绥芬河沿西伯利亚大铁路运输,那么运距就更长。如果农产品以水果、蔬菜、肉类为主的话,那么就涉及到保鲜保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只能是冷链物流。但冷链物流成本较高,因而选择发货季节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就显得十分重要。我们认为,俄罗斯无论是远东或是其中西部腹地,应该说尚未掌握棚室果蔬生产技术,其冬季水果蔬菜供给比较稀缺,因而在冬季往俄发送冷链农产品货运班列,可适应俄罗斯消费者对新鲜果蔬的需要,由于果蔬冬季价格相对较高,又可使我方企业获得相应利益。开发对俄农产品货运班列,也应通过与俄方沟通协商,在远东地区的乌苏里斯克、哈巴罗夫斯克、布拉戈维申斯克等大中城市设立中俄农业合作农产品集散中心,利用中俄班列在集散中心加挂车皮,以方便在远东中俄农业合作生产的农产品输往俄罗斯腹地消费市场。为此,还要提高相关部门对此的服务支持力度,如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可设立专门绿色通道,铁路部门可适当下浮运费,以推动对俄农产品贸易。

3.利用“互联肉+”拓展俄罗斯腹地消费市场

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新型商业业态,拓展对俄腹地农产品消费市场,是一个今后需着力发展的方向。目前开通的一些中欧、中俄货运班列,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服务于电子商务的。可以说,利用“互联网+”形成的各种新型商业业态,将有助于推动我省与俄罗斯的农业合作深化。如电子商务服务的对象肯定不会局限于俄罗斯的远东地区,而是可以面向整个俄罗斯的农产品消费市场,如果我们对俄合作的农产品能够在俄腹地市场树立起品牌和形象,那么就将提升我省农产品在俄腹地的竞争力。利用“互联网+”形成的新商业业态在获得目标客户(俄罗斯的消费者)的同时,也必将带动中俄农业合作中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关联效应,对中俄农业合作意义重大。

(五)加大对赴俄农业合作主体和项目的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金融支持的力度

我方赴俄农业合作的主体与项目,与其在国内一样需要金融政策的有力支持。由于我们不能指望俄方的金融支持,因而我们需要在国内对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各类主体和项目,给予必要的和有力的支持。一是对赴俄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产品加工企业、国营农场等给予专项贷款支持;二是整合各类相关资源成立黑龙江赴俄农业合作发展基金,以服务于各类赴俄农业合作主体的需求;三是研究设立赴俄农业合作主体融资担保基金,为相关合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支持;四是建议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设立支持中俄农业合作的对赴俄合作主体的专项贷款;五是鼓励赴俄农业合作的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股份经营,吸引国内各方资金投资入股,以解决对俄合作的资金需求。

2.加大技术支持的力度

深化中俄农业合作,虽然是一种经济活动,赴俄开展农业开发合作的各类主体都力求获得利益最大化。但这与国内发展农业生产一样,同样需要技术支撑。这种技术支撑虽然可以来自商业渠道,但从农民的习惯来讲,这种主动性至少在目前还不强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应该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换句话说,政府应该为此提供必要的公益服务。我们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参照国内对农民提供公益性技术培训的做法,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农业技术部门和院校,对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各类主体负责人和劳务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培训,以满足在俄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需要。

3.加大信息支持的力度

从拓展信息支持的思路讲,我们需要整合资源构建为中俄农业合作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但这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就现实需要来看,我们认为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可以利用现在的网络平台,设立专门的深化中俄农业合作的信息专栏,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中俄农业合作涉及到的相关农产品市场信息、项目进展情况、中俄双方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资金投入、劳务输出、技术培训、园区建设等信息,同时邀请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赴俄开展农业合作的各类主体的带头人和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就中俄农业合作的进展、面临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等作出分析判断,供相关部门和人员参考。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要引导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中俄农业合作的宣传采访和介绍,并在举办的相关展会上专题宣传推介中俄农业合作的项目和成果,让社会各界更清晰地了解中俄农业合作的具体内容,以赢得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4.发挥外事部门的支持作用

开展中俄农业合作,尤其是在俄境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毕竟是一个涉外的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强调要发挥好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作用,其实理所当然地也应包括发挥好我国驻俄外事部门的应有作用。在目前着重开展的在俄远东地区的农业合作中,我省应主动加强与我驻俄哈巴罗夫斯克总领事馆的沟通,尤其是在碰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应请求获得其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并经常性地听取其意见,以更好地改善工作,推动中俄农业合作向更广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发展,以期获得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