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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改革开放30年看中国的法制建设
发布者:赵艳秋 发布时间:2014/3/11 14:55:05 阅读:513次
从改革开放30年看中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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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秋
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与此同时,中国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坚持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制建设。现在,法律已经渗透到人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立法速度最快和立法数量最多的国家,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三大诉讼法、社会法等法律框架已基本构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一、公民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 中国公民享有较为广泛的政治权利,这些政治权利规定在宪法和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之中。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国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1979年新选举法制定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先后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三次修改了选举法,逐步完善了中国的选举制度,使选举制度中的平等性原则、普遍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得到了更好地贯彻。 六项自由:中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中国公民表达意见、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
监督权: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既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权,也是宪法对于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保护。
二、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建立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为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从立法内容看,《行政诉讼法》每章都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规定;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结果来看,人民法院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判决维持。人民法院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从审判的角度进一步证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和权威性。为保证《行政诉讼法》的施行,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通知》,要求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动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严格执法。国务院还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等配套法规。 1994年5月,中国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目前,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已成立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案件;1996年3月中国又颁布了《行政处罚法》,从制度上规范了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
修改刑事诉讼法 首先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一)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二)规定了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三)规定了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四)规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五)吸收无罪推定中的合理因素,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的原则,并根据这一原则,将免予起诉改为不起诉,在法律后果上不得对被不起诉的人作出有罪的结论。(六)根据疑罪从无的精神,规定对于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其次加强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明确规定被害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并由此有权申请回避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被害人在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诉讼权利作了具体而系统的补充规定。 再次体现了司法机关职权活动的民主化。执法的公平、执法的公开、执法的公正、执法的严格、执法的严明、执法的严密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少数公安、司法人员滥用职权、不依法办事现象的查处工作。在侦查监督工作中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
中国依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生命财产安全。自1979年刑法制定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颁布了《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共19个)等,这些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同《刑法》一起构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有力地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事隔17年),使《刑法》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增加260条)。修订后的《刑法》进一步明确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当三项基本原则,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三项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法治原则,有利于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刑法》把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犯罪根据现实情况作了明文规定。《刑法》的修订和实施,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的人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已经建立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中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国际发展趋势制定和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已对知识产权实行高水平的法律保护。 1983年3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申请、审查、注册等诸多方面的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原则是一致的。1993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和处罚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充分、有效地保护中外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了保障。
1985年4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为了使中国的专利保护水平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其相关的权益。而且还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明确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国家之一。国务院还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具体实施办法,作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于1991年10月施行。国务院于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以及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使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在总体上与国际保护水平更为接近。
同时,司法部还决定面向社会举行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这有利于广泛甄选社会上的合格法律人才,为建立、发展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准备律师来源,为企事业单位设置法律顾问室输送业务力量。
目前,中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已成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