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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学会学会章程
发布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4/1/7 10:55:12 阅读:342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全称是:黑龙江省区域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学会是由黑龙江省内各高等院校热衷研究区域经济学的专家学者和有区域经济学基础的企业家,以及喜爱区域经济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的社会各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团体组织。 第三条 学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省内区域经济学专家学者、企业家、区域经济学爱好者的作用,将区域经济学的理论研究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推动黑龙江省区域经济的繁荣与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学会促进区域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与广大爱好者之间通力合作和相互支持,为其搭建平台,使区域经济学在经济发展建设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点:黑龙江东方学院第二教学楼320(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理论研究——目的是为区域经济学研究提供平台 1、定期召开区域经济学理论研讨会,力图重点解决东北区域经济发展的理论难题,紧跟中国和世界区域经济学前沿,争取使我省区域经济学研究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2、承担国家、部、省、市与区域经济学课题,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问题。 (二) 咨询服务——目的是使学会成为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桥梁 1、为地区政府经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献计献策。 2、为企业发展当好参谋,使企业能够了解区域经济发展的环境,扩大其业务范围,准确立项,决策正确。 (三) 组织培训——目的是为区域经济培养人才 (四) 应用实践活动——目的是使区域经济学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解决区域政府和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区域经济学研究领域和实践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四)一些资深的政要、社会名流经批准可成为荣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学会给予帮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具有以下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区域经济学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学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学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